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文件
中设〔2014〕56号
关于重新印发《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市设备管理协会,行业设备管理分会,有关行业组织:
现将《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取消。
附件: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初次申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批准表
(初次申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申请表
(旧证换新证)换发新证书申请表
(变更)变更登记申请表
(换证复核)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复核申请表+批准表(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结合当前设备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维修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改造、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咨询等内容。
第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即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法人、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设备管理协会,行业设备管理分会,有关行业组织,为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八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复核,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的资质认证机构办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企业,按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行业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由行业设备管理分会制定,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挥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二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结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二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类别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咨询类(Ⅲ类)、行业类(IV类)。
第十四条 各类别设备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Ⅰ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在各种生产作业条件下使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机械、动力设备的维修服务。
(二)Ⅱ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数控设备控制系统,工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智能化系统,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空气调节、设备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以及设备或系统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的设备维修服务。
(三)Ⅲ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管理咨询、评估,设备或系统的修理改造方案、故障诊断等软技术服务。
(四)IV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行业性很强,属流程式可连续生产、加工设备、装置、设施的维修服务;如化工、冶金、石油、电力、电子、制冷空调等行业设备维修服务。
第三章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咨询类(Ⅲ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十七条 特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4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0名。技术工人不少于5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3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3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8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优秀。
第十八条 一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2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6名。技术工人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2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6名。技术工人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4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 二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5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较好。
第二十条 三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人工人不少于4名。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米。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二十一条 四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人不少于2名。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
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米。
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米。
(四)管理水平
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四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分为初次申请审查、按规定进行的复核。设备维修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一个或多个资质类别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批权限:
(一)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审批权限实行审查、批准制度;
(二)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各类别、等级资质认证的初次申请审查、复核。并将通过资质认证企业的审查、复核结果及材料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对资质认证机构审查、复核意见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对资质认证机构的资格及资质认证工作,有检查、监督、取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类别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现场审验率应达到85%,二级、三级、四级企业应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
(一)凡申请设备维修资质的企业,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资质认证机构审查;
(二)资质认证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到企业进行现场审验,根据申请企业的数量,适时组织资质认证专家评审,并在《中国设备维修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三)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评审时,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派人参加审查,作为批准的参考依据并组织评审;
(四)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在《中国设备维修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颁发《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统一样式,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印制。《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机构设置及作业加工场地情况;
(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情况;
(四)主要使用设备及工器具状况;
(五)经营业绩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初次申请审查设备维修资质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另盖公章;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五)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厂房、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
第五章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盖章有效,有效期3年。
已取得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批准后的每18个月进行一次复核。
资质认证复核时,应向当地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复核表》和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认证机构,对已取得设备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业务活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或注销资质: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重新认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破产、其他原因终止设备维修业务或连续1年没有从事设备维修业务,应注销《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认证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处理或取消资质处理,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一)变更业务,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报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三)因设备维修服务质量差,引起用户举报、投诉的;
(四)申请资质认证或复核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六)因维修服务质量低劣,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资质认证的机构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