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与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wy1806 日期:2026-07-23
会费收取与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京民社发(2006)4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第二条 会费的收取,本着“取之得当,用之有度”的原则,力求做到以费养会。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调整,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同意后方能生效。通过后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为2000元;
2.理事单位,会费为3000元;
3.副会长单位,会费为4000元;
4.会长单位,会费为5000元。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方法
(一)会费以现金、支票、邮汇、转账的方式交纳均可;
(二)会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票据,纳入会计专门科目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劳务补贴以及免费发放给会员的有关资料和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支出,会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会费由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八条 协会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十二届会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